生育保险待遇部分

时间:2014-12-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

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什么?

答:(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五)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六)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八)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九)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十)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妇女哪些情形属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条件范围?

答:(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自然流产或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


四、男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如何计算生育津贴标准?

答: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六、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30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40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一次性补贴800元;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一次性补贴1500元。


七、女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答:(一)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八、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含单位退休人员),符合计划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女职工、男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可享受:

(一)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补贴200元,男职工配偶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补贴100元;

(二)女职工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一次性补贴1000元,男职工配偶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一次性补贴500元,男职工实施输精管结扎手术,一次性补贴1000;

(三)女职工实施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一次性补贴1500元,男职工配偶实施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一次性补贴750元,男职工实施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一次性补贴1500;

(四)顺产、难产、流产的医疗费支出标准均含产前检查费。


九、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下有效证件及材料:

(一)填报《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分娩(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难产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和门诊病历;

(五)手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病历或出院记录、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实施治疗妊娠并发症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病历或出院记录、发票、发票对应的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属男职工配偶享受待遇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及配偶无工作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九)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城区管理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城区管理部审核并结算。


十、参保人员在孕期有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在南宁市参保时生育的,可以在南宁市报销吗?

答:参保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凭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由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