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17-09-0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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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解读



20176月底,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35号),调整了我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了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为便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这次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背景是什么?


答: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1.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意见的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进一步提出,“2017年起逐步调整部分矛盾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


2.国家、自治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明确要求要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2016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定印发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提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就是“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按照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在2016年12月30日印发全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桂价医〔2016〕114号)进一步明确,我区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第一批,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


3.加快理顺我区现行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是现实需要。我区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要是2005年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厅以《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制定的。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的出台实施,对促进我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的有三点:一是部分项目不规范,不利于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管理;二是医护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体现不足,不利于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医疗服务成本逐步增加,但价格调整滞后。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规范项目管理来解决。


二、本次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为了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这次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适当提高了诊疗、手术、康复、儿科、妇产科、病理诊断、护理、中医民族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等项目价格。具体分4种情况:一是取消挂号费1项。二是降低17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在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降低10%。三是提高226项价格,包括提高涉及6岁以下(含)儿童的部分诊查、护理、治疗类等项目共71项;114项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20%,同时涉及六岁以下(含)儿童的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0%;调整提高涉及产科、妇科、急救、高压氧舱、病理检查共4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等进行重新规范。


三、本次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价格调升的项目占大多数,价格降低的项目却较少,政策实施会不会加重患者的负担?


这次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在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下完成的,对于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从具体政策措施上应该能看得很清楚,但对于总量控制问题,社会上一定有很多疑问,因为这次出台的政策,除取消挂号费1项外,降低价格的仅有17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另外的226项总体上都是调升的。但据测算,降低价格的17个项目由于每年开展的例数较多,降价的总额也较大,加上取消挂号费减少的收入,与226项价格调升项目的调价总额相抵后,实际调价总量不大。需要说明的是,总量控制,并不是价格升降等量,而是控制在合理水平内。本次价格调整政策涉及的244项调价项目,仅占全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总数的5%多一点,不到6%。同时,本次价格调整政策涉及的调价项目中,很大一部分是仅针对6岁及以下儿童的,对多数患者并无影响。据测算,本次价格调整政策实施后,全区患者次均诊疗费用仅比调价前略为增加,增加幅度不到百分之一,影响有限。加上在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的同时,也要求医保支付政策同步进行调整。因此,本次价格调整政策的实施,总体上不会过多增加群众的就医负担。当然,由于个体存在差异,每个患者(或患者家庭)对调整医疗费用的感受会有所不同。


四、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政策如何衔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出台的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


由于各市医改出台的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中,实际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幅度并不一致,因此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政策涉及的项目,有的价格比一些市实际执行的高,有的则要比一些市实际执行的低。如果一刀切,统一执行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规定,可能会出现一些市的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价格补偿不足问题。为此,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政策就衔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出台的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做了特别规定:各地现行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中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的,其价格一律“从低”执行,即各市医改中已经降低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其降幅小于本次降价幅度的,必须统一降低到本次价格调整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属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以外的,其价格可以“就高”安排,即各市医改中已经提高的项目价格,其提价幅度高于本次提价幅度的,可按各市现行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求各地要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际,适时适当调整完善现行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确保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价格补偿足额到位,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总体不增加。


五、如何做好监管工作,确保本次价格调整政策顺利贯彻实施?


此次自治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政策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的关键一步。按照政策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充分发挥包括12358价格监管平台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作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我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的后续工作是如何安排的?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服务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极其敏感,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动对不同的患者也会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因此,改革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群众承受能力,采取分期分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尽可能把影响降到最低。事实上,前一阶段我区也是按此原则,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对于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大部分,并采取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政策实施以来,社会总体反映良好。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了全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将继续按计划稳步推进:一是区分轻重缓急,注意把握力度和时间节点,继续采取分期分批、分步实施的方式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是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既要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又要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总体不增加;三是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重点仍然是,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四是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最终实现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基本理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