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2-03-3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精神,自治区医保局对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规范,形成了《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见附件1),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统一归并和规范,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所列价格项目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按其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进行管理。

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参照《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提供医疗服务;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提供医疗服务。

二、继续实行分类和分级定价

(一)分类定价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制定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制定价格。

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以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二)分级定价

以《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所列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价为最高指导价,实行分级定价(特别注明的除外)。三级医疗机构可按最高限价的100%执行;三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90%;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和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80%。

(三)医疗服务项目价外收费规定

《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所列医疗服务项目的“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除可加成外,按零差价执行。

三、医保支付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其医保支付标准仍按我区现行医保支付政策规定执行。

四、切实落实面向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

各地要认真研究和切实落实面向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确保其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对民政等部门确定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手术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五、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严格按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具备条件开展《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所列医疗服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患者自愿选择为前提,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及规定提供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设专门诊疗区域并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进行。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成本核算控制制度。建立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专项台账,准确记录和核定医疗服务成本。

2.价格管理核查制度。设立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内控机构,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内部管控,严禁出现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幅度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套用项目收费以及其他损害患者价格权益的现象。

3.完善医护人员价格行为内部约束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护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约束,强化医药费用控制,防止过度检查、过度诊疗、过度用药。

(三)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予以公示。

(四)完善费用查询和费用清单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住院患者的费用支出按明细项目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建立查询系统,免费向住院患者提供查询。患者出院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五)执行价格投诉院内处理制度

    患者就费用清单中所列项目及收费提出咨询或投诉、质疑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或作出处理,不得推诿。

六、强化行政监管,鼓励社会监督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管,防止损害患者利益的现象发生。

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社会各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督机制,鼓励公民、法人、消费者保护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发布和解释工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以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答疑解惑。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院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此前我区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附件:1.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电子版)

      2.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使用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2

 

《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

使用说明

 

《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是在对此前我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统一归并和重新规范。

一、项目分类

《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分四大类,采用五级分类法。以四大类作为第1级,分别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每类下可设第2至5级分类,第5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其中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的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按5级统计,共计14714项。

项目分类的基本架构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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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要素

《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中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说明等9个栏目。

1.财务分类

财务分类是根据财政部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有关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医疗收入项目类别确定,财务分类码采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中:B为床位费、C为诊查费、D为检查费、E为治疗费、F为护理费、G为手术费、H为化验费、I为其他费、J为特殊材料费。

2.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设为9位。

项目编码从左至右,第1位为一级分类码,第2位为二级分类码,第3—4位为三级分类码,第5—6位为四级分类码,第7—9位为项目顺序码。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无第三、四级分类,分类编码记为“00”。拆分出来的最终级收费项目编码以自治区统一的1-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1-9+N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其中由主项目原项目内涵拆分出来的项目,第“N”位编码统一用“-1、-2…”顺延编号;由一到五级项目原说明拆分出来的项目,第“N”位编码统一用“/1、/2…”顺延编号;“6岁及以下儿童”的项目第“N”位编码统一用符号“c”;手术治疗类的同切口项目第“N”位编码用“a”,再次手术加收项目第“N”位编码用“b”;经血管介入性治疗类项目每增加一根血管加收的项目第“N”位编码用“d”进行编号。

3.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非中文名称或缩写。主项目内涵和说明拆分出来的项目,名称加后缀(如部位、方法、加收等)进行区分。

4.项目内涵

用于明确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含”、“不含”、“包括”、“指”等4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

  1. 含:表示在医疗服务项目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

  2. 不含:表示“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可单独计价。

    (3)包括:表示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4)指:在“指”后面所列的内容,表示完成该诊疗项目的不同方法,或该诊疗项目的适用范围。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如无特别说明,不得重复计费。

    5.除外内容

    指在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6.计价单位

    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

    7.价格

    指完成该项服务可以收取的费用,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以人民币计价。市场调节价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成本等情况制定不同的价格标准。所有项目的价格尾数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

    加收项目(注明按比例加收的除外)不进行分级定价,6岁及以下儿童不再按比例加收。

    8.说明

    指本项目在定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大类说明适用于同类向下各级所有项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有明确的除外)。

    三、项目查找

    对于科室间共同使用的项目,已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

    对于临床各系统诊疗类和手术治疗类项目,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请参照国际疾病分类顺序,按照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

    对于两个以上医技科室均可开展的医技诊疗项目,查找时请注意医技诊疗类的说明。

    四、其他说明

    1.同一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由于增加技术难度、增加(或减少)诊疗范围或使用特殊仪器,费用增减已在“说明”中予以明确。

    2.同一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以设备、试剂的型号和产地区分定价。

    3.监护(监测)收费必须提供相应的记录或报告。

    4.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须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或医院存档目的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不得向患者收费。

    5.开展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需符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6.因操作失误、仪器性能差错等原因,导致需要重新检查、检验及治疗的,一律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

    7.附件中文字间“/”表示“或者”,指并列关系。例如“门/急诊留观诊察费”,指门诊或急诊留观诊察费。